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

根据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司法技术人员等五类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作为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辅助人员,是审判事务中不可缺少的力量,与法官员额制密切相关。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的配置,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法官员额必须考量的因素,甚至可以说,“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能不能顺利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能不能改革到位”[4]。因此,优化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应当紧扣审判事务分工这一前提,明确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机制的定位,科学划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范围,构建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各负其责、协调有序、快捷高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