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性质上:司法
行政
管理权属于行政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缓冲带”和“结合部”
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是指人民法院的领导者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和组成人员,根据法院的职能、性质和特点,利用行政管理的理论、手段和方法,对法院自身的司法行政事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的过程。[20]司法行政管理权,是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的行政权。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性质上,司法行政管理权当属于行政权,而非审判权,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缓冲带”,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隶属于审判工作,并且二者在内容、职能、特征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二是“结合部”,为实现审判权而存在,处于从属和依附审判权的位置,在人民法院内部紧密围绕审判来开展工作,对服务和保障好审判工作非常重要。由此可见,司法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权和审判权之间的“缓冲带”和“结合部”,本质上服务并保障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