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困境探思
2026年01月27日
一、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困境探思
随着我国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公正的职能作用日益凸现,行使检察权本身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和法律性要求极高的适用法律、执行法律的过程,特别是面对“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今日,法律的日益丰富和精密”[2],更要求检察官受过统一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具备深厚扎实的法学理论专业基础,理解掌握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经过专门的法律技能训练,同时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良好的职业操守、谦恭的职业态度、严明的职业纪律和求实的职业作风以及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广泛的人生经验。相对于国外初任检察官选任所要求的较长年功和较深资历,我国初任检察官的选任机制则较为单一和封闭,主要是从本院书记员中选任,大多经历了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再到检察员的单一成长路径,而且在现行适用公务员管理体系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下,初任检察官选任除了必须具备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这一硬性条件外,与普通公务员的选任晋升考核并无差别,难以体现检察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也无法有效适应人民群众日益迫切的司法诉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渴望。过于年轻的检察官队伍虽然富有朝气和活力,但司法活动所蕴涵的内敛深沉、中立客观的品格和司法官员所必须经历的实践洗礼与岁月沉淀以及对法律和生活的深刻感悟、对法律技巧、法律知识的娴熟运用都离不开长时间的社会磨砺和实践经验积累,毕竟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在此语境下,现行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在强化民众认同信任度、适应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司法需要等方面已面临着突破瓶颈的重要关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