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多元化的路径思考与制度构建
2026年01月27日
关于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多元化的路径思考与制度构建
诸葛旸[1]
摘 要:从检察机关以外的渠道选任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担任初任检察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健全完善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的重要举措。为突破当前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封闭单一影响检察官群体素质的困境,从改革初任检察官选任机制被社会民众认可、易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转轨、有法律政策依据等分析实施可行性等层面,提出应有限度地从体制内再到体制外选任优秀法律人员担任初任检察官的路径规划。(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 初任检察官选任 遴选 法律职业共同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是提升和确保检察执法公信力的主体要素,其法律素养、执业操守、实践阅历和职业良知直接体现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监督水准,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强化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起到关键性的主体作用。同时,检察权的依法行使,不仅有赖于科学合理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更为关键的是从选任机制上确保检察官这一履职主体具备专业能力和法律禀赋更好地担当检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其素质水平以始终操持较高的执业水准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