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满怀信心的期待

结语:满怀信心的期待

省级统管改革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是我国司法改革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司改试点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尽管当前省级统管与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只是一个方向,其成效也有待在试点中观察、总结与发展,并且未来可期待的最长远、最彻底的改革方案,或许是在司法权归于中央事权的前提下,但是我们坚信在当前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如火如荼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省级统管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分离制度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陈建华: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2]朱苏力:《中国司法的规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3]据有学者运用期刊、报纸、档案等多种历史资料考证,运行了22年之久,留下了大量可供汲取的经验和教训。

[4]唐华彭:《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与地方“两院”省级统管——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载《法学》2015年第5期。

[5]张钦:《司法体制改革呼唤司法行政职能回归》,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6期。

[6]张钦:《司法体制改革呼唤司法行政职能回归》,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6期。

[7]程维荣:《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年,第56—57页。

[8]司法部被当时中央政法书记彭真誉为政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和后勤部”。

[9]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86页。

[10]汤瑜:《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协同挺进深水区》,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8月3日第1版。

[11]周呈思,等:《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将由省级统管》,载《湖北日报》2015年8月18日第1版。

[12]傅勇涛:《海南:法院检察院经费资产债务管理权限划归省级财政》,载中国政府网,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8月20日。

[13]长期以来,受着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的财政思想的影响,我国法院人财物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其中地方财政占了绝大部分。在人事管理方面,地方法院的法官需要地方人大任命。

[14]汤瑜:《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协同挺进深水区》,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8月3日第1版。

[15]汤瑜:《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协同挺进深水区》,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8月3日第1版。

[16]2014年,中央司改办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确定司法4项改革先行试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17]徐硙:《“去地方化”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7日第1版。

[18]徐硙:《“去地方化”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聚焦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管制度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7日第1版。

[19]王庆丰:《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中的四个关系》,载《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20]苏泽林:《改革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确保审判工作高效协调运转》,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12日第2版。

[21]唐华彭:《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与地方“两院”省级统管——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载《法学》2015年第5期。

[22]左卫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

[23]唐华彭:《司法行政权的合理配置与地方“两院”省级统管——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例》,载《法学》2015年第5期。

[24]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财政厅厅长李岷认为,财物的统一管理必须做到“两个全国统一”:一是每个人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全国统一,比如经济待遇,除地区补差外,全国同样级别同样待遇,各地自定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等不能再“各搞一套”。二是所有的办公办案有统一的支出标准。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岚则认为,要进行司法系统的财物统一管理机制,需要一种高超的平衡法:“比如,把武汉市区法官的既有薪资降下来,他们愿不愿意?但如果都以经济发达地区为标准,那贫困县里的法官薪资,将跟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鲜明对比。”

[25]张建伟:《司法机关人财物谁来管如何管》,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4期。

[26]有学者进行统计,目前,我国法官总数为19.6万人。

[27]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载《人民日报》2013年11月25日第1版。

[28]谢鹏程:《司法行政事务省级院统管路径研究》,载《人民检察》2014年第8期。

[29]譬如法国,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均由司法部负责管理。

[30]譬如英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主要由大法官行使司法行政管理权。

[31]譬如日本,除简易法院之外,各级法院均设立了法官会议执行司法行政管理事务。

[32]罗书臻:《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珍惜机遇坚定信心确保改革沿着正确道路健康发展》,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7月25日第1版。

[33]褚红军:《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改革试点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

[3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司法政务管理与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第209页。

[35]马巍:《论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与改革路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267页。

[36]单宝玲、辛风冬:《管理学原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58页。

[37]马巍:《论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定位与改革路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第267页。

[38]通过试点法院的方案可以看出,85%甚至100%的法官员额必须到审判一线办案,确保了办案力量。

[39]王尔德:《清华教授:地方司法机关实现省级统管需制定路线图》,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14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