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检察一体
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构架中,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司法独立并不适用于检察机关。[6]但是基于行政权膨胀的政治现实,如何防范政党势力通过具有行政式的检察权渗透到司法程序中已成为现代欧美各国的一个共同话题。[7]由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许多国家都意识到要想实现司法公正,公正妥当地行使检察权是必不可少的前提。因而,各国普遍加强了组织体制上的一体化来保障检察权的独立性。
在这方面,英国做得最为彻底。传统上英国检察权过于分散,检察体系不独立,检察事务领导和行政隶属关系混乱。1985年,英国着手对检察体制进行改革。经过改革,英国建立了高度垂直独立的检察系统,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为了确保这种独立性得以实现,英国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检察机关的业务经费和人员工资由财政部根据议会的决定予以划拨,这样就使检察机构有效地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成为维护支持国家法制公正运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英国检察制度的改革对英联邦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新西兰、南非等国纷纷仿造英国的模式,对本国的检察制度进行改革。(https://www.daowen.com)
俄罗斯独立之后进行了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在改革进程中,如何定位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中的地位与作用产生了激烈的争议,一度成为俄罗斯立法中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激进改革派主张依照西方的模式来重构检察机关,建议将其归属于行政机关或者法院,但这种主张遭到强烈的反对。最后,肯定了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而是在俄罗斯三权分立体制中相对独立的、统一的、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护法机关”。在实行分散检察体制的美国,近年来针对分散制的弊端,许多学者呼吁加强检察机构之间的合作和执法活动的统一性,一些检察机构也采取了加强合作的措施。从世界范围看,按照检察一体化构建检察制度已经成为各国检察制度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