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省级统管与司法
行政
管理权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出现了分离。如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内部成立了司法人民委员部。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成立地方各级审判机关,建立审判制度,草拟颁布法律法令,教育培训法院干部,法制宣传,以及检查与指导审判机关等工作。[5]建国初期,审判权和司法行政职能进行了基本分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行政的职能。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组织法》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然而,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以“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必要”[6]为由,将司法部撤销。至此,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随后,省级司法厅相继被撤销,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由“分立制”变为“合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