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即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一切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首先其是国家宪法规定、有行使国家行政权限的主体的行为。任何未被授予行使国家行政权限的机构的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其次,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即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而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所采取的行为,是其与民事行为或其他行为有本质区别;最后,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活动,并且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