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公务员和其任命的其他人员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公务员和其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是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的必然行为,也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这种内部行政行为,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使得最终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问题的情况,即便处分完全合法合规,也有可能会引起受处分者的异议。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引起受处分者的异议时,受处分者的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就是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不言自明,这种申诉的提出,提出人必须是受到主管国家机关纪律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者受到了纪律处分但不具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的人均不能提出这样的申诉;而且申诉的提出必须是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提出申诉的原因必须是受处分者不服其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已经依法作出的纪律处分,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满意其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其的某项待遇,或者该人只是听说其主管行政机关拟定给予其某种纪律处分但尚未以法定形式实际作出该处分的,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不能以这种不满意或以尚未正式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所以,这种申诉的提出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定条件。
《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可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一方面是对受到处分人员的正当利益的救济,另一方面是对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维护和促进,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应然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