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是强制性监督权力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的权力,其权力的贯彻实施具有单向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不可阻挠性。行政监察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监督监察和调查处理等专有职权,在行使检查、调查职权时,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被监察对象履行法定义务。二是具有主导性。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监督是一种主动行为,监察对象承担着使行政监察机关的主动行为能够实现的义务。就是说,在法定的范围内,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行使行政监察职权时,监察对象只能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否则可视为阻挠或抗拒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的主导性还表现在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不允许随意让渡、抛弃或滥用,否则同样被视为违法失职和渎职行为,也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