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监察对象的查询权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非监察对象查询权的规定。这里的对非监察对象的查询权是监察机关对被监察对象以外的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的权力。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只要是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如何,监察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查询。
所谓“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以外的其他监察对象,也包括非监察对象。例如,党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工人、农民等。监察机关在进行检查和调查活动中,特别是在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过程中,其办理的监察事项往往会涉及监察事项直接指向的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以外的其他监察对象和非监察对象。为了解、核实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收集证据,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地查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和加强对监察对象的监督,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向监察事项涉及的非监察对象进行查询是十分必要的。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监察事项涉及被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时,有权向这些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被查询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查询,并如实提供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材料和情况。(https://www.daowen.com)
监察机关行使对非监察对象的查询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权限的对象为监察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②监察事项涉及这些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是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受侵害者,有的了解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情况,有的则与监察对象共同实施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③监察机关的查询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办理必要的手续,遵循法定程序,并注意尊重、保护被查询人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查询权的行使,监察机关在查处违反纪律案件时,应当切实贯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与合作;④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询,不能采取查询以外的其他监察措施。
【案例与评析】2008年8月至10月份期间,某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刘某某(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任命)多次找该厂财务科科长王某某和汽车队队长张某某,提出让他们想办法为其购买一台摩托车。王知道这样做要担风险,本不想干,但考虑到刘是董事长,不干要得罪他,干了对自己今后有好处,便答应想办法。10月16日,刘见王、张二人迟迟未动,便将张叫到王的办公室,商量如何把钱倒出来。三人商定由张以支付汽车大修理费的名义用支票倒出现金交给刘。随后,张从财务科出纳员处取出一张现金支票,通过某市汽车修理厂开具汽车大修理费9388元的假发票,并倒换成现金9000元(另外388元被汽车修理厂作为税金和管理费扣除)。这9388元于10月29日在汽车队核销,进入成本。省监察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询某市汽车修理厂、摩托车经销商,并责令刘某某限期作出说明,查清刘拿到这笔现金后,从集市上用4885元购买了一辆Ax-100型八成新的摩托车(无发票)。剩余的4115元,刘将其中2900元存放在自己的办公室,另外1215元放在家中。所购摩托车修理后由刘使用。
根据“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已构成共同贪污。对于本案有关事实,某市汽车修理厂、某摩托车经销商知道内情,省监察局可以对之进行依法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