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由于行政监察工作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因而监察建议的使用范围也相当广泛,以上列举的七种情形不能完全概括。因此,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是属于监察职权范围之内,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并符合提出监察建议条件的,监察机关都可以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两种既可以作出监察决定,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①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②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案例与评析】某局要建办公楼,该局局长李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朋友、个体户陈某找到李,请其帮忙承揽工程。李当即写条子,让其去找局办公室主任。工程投标报名时,李又为陈报了名。之后,该局办公室对投标人员进行了评议,议定由陈承建此项工程,并将议定结果报李审批。李便将该工程批给陈承建。两个月后,李娶儿媳,邀陈赴婚宴,陈送给李现金10000元。后群众向县监察局举报案发。
县监察局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的四个构成要件:①从主体上看,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②从客观方面看,李身为一局之长,为陈某写条子、报名,这实际上已经用行为说明了他的态度,该局办公室主任才把工程定给了陈某。而李某又利用手中的审批权,最终把工程批给了陈。两个月后,陈为了感谢李,借李娶儿媳之机,送上现金10000元,李全数接受,可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客观事实;③从其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来看,由于李某的行为,使投标人员之间不能进行公平竞争,使该局承办此事的工作人员也不能公正地履行义务,这就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④从主观上看,且不说李某在陈某承包工程的两个月后请其赴婚宴有没有索要财物的暗示,就是陈某送了钱后,李某也没有一点推辞谢绝之意,而对明显超出礼尚往来限度的10000元,李某不会不明白,如果没有两个月前对陈某的帮助,就不会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https://www.daowen.com)
县监察局认为李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政纪,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局长职务,鉴于李某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县监察局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罢免李某的局长职务。
依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有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构成严重违纪。根据有关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监察对象,如各级政府的负责人,政府各部门的部长、厅(局)长等,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给予降级以下(含降级)的处分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处分决定。如果因严重违反政纪,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需要给予撤职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职处分的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罢免或免职。由此可见,本案中县监察局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