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监察员制度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根据2013年《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③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④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⑤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⑦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在聘任特邀监察员时,应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然后由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人选确定后,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https://www.daowen.com)
特邀监察员受聘后,将承担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等主要职责。
为了保障特邀监察员能适当履行职责,《工作办法》规定特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享有以下权利:①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②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③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④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⑤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⑥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同时,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②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③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④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⑤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⑥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