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四章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任何一个机关要履行职责,必须拥有一定的权限,监察机关也不例外。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是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和作用,由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特定的行政权力。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材料查阅与复制权、要求被监察对象解释说明权和要求被监察对象停止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取证权,包括采取调查措施权、查询与冻结存款权、请求协助调查权以及对非监察对象的查询权等权限,还包括列席会议权、给予奖励权和信息公开义务等权限。对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做出明确规定,使其依法享有专门的行政监察权限,明确其职责和法律责任,是行政监察机关有效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和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