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实施的主体、客体和对象有严格的法律限定

1. 行政监察实施的主体、客体和对象有严格的法律限定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实施行政监察职能的主体为行政监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不享有行政监察的专有权限;行政监察权力客体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行政监察对象限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