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扩大《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凡是具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身份的人员并在行政机关从事工作的,均符合该规定,都属于公务员序列,应受《行政监察法》的管辖。而今行政滥权与腐败成风现象中,不少的大案要案是与具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身份的人员并在行政机关从事工作的公务员密切相关。因此将具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身份的人员并在行政机关从事工作的公务员纳入为监察对象,必然极大地提高《行政监察法》的公信度,表现出依法治国的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