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纪律案件证据的含义及特征
2026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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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纪律案件证据的含义及特征
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从本质上讲与其他领域的证据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能够被监察机关收集并加以利用,以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的案件情况并用以最终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所有事实。
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有以下特点:
(1)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是在进行行政纪律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的证据,而不是在其他行政管理或法律活动中的证据,换言之,其证明的事实是行政纪律案件的涉案事实。
(2)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是来源于行政纪律案件本身的,是对行政纪律案件的客观反映。那些人为杜撰、捏造、臆想的证据不是证据。
(3)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是能够被监察机关收集到并加以利用的证据。证据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或客观存在的反映,其本身并不会主动证明案件的事实。与一个具体行政纪律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到底有多少,属于自然科学的范畴。作为进行行政纪律案件调查的行政监察机关,不可能收集到客观存在的所有证据,而只要能够收集到足以符合依法进行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即可。那些没有被收集到或者发现其用途的客观存在,不会对案件的证明和审理有任何现实的意义,而仅仅是保持着其成为证据的潜在可能。只有被监察机关收集到并加以利用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据。
(4)行政纪律案件的证据中最终有意义的证据是可以据以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证据。那种一开始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调查过程中因各种合法原因被排除掉的证据不具备终极意义上的证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