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规定的措施带有命令性质,具有较强的法定约束力。通常是在监察对象拒绝或者拖延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或者可能发生其他影响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都无权采取这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