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管辖

(一)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行政监察机关通过裁定行为而确定的管辖。行政监察机关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有裁定权的监察机关的裁定实施管辖。裁定管辖针对的是“监察事项”,而非行政监察对象。但是在行政监察实践中,监察事项与监察对象两者是不可截然分开的。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两种形式。裁定管辖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裁定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即具体、明确地指明该监察事项应由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管辖,不能含糊不清或进行类别裁定;第二,依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裁定管辖优于级别管辖;第三,裁定管辖必须依据《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才能实施;第四,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才能行使对下级行政监察机关的裁定管辖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