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
2026年02月19日
第六章 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是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国家公职人员、公民、法人拒不执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具备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它们相互联系,但彼此不能替代。(https://www.daowen.com)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行为的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违法行为和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犯罪行为,违法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监察法律责任是行政监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监察法》设定的义务,依法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监察主体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监察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