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对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干预、影响监察活动。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对所在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务员、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阻力,这就特别需要强调依法监察,依法行使职权,并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因此,监察机关必须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否则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就无法得到实现。同时,这样规定要求监察机关应当执法如山,不惧权势,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忠于事实真相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