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察决定的救济

二、对监察决定的救济

监察机关行应当依法、合理地行使监察职权,但因为实际工作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免会造成监察对象不服监察机关所作的监察决定的情况出现,也就意味着监察对象认为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来自行政监察职权的侵害,并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于是便产生了通过一定方式弥补这种侵害的需要。所以关于监察决定的救济是,行政监察对象受到监察决定的实际影响,认为该监察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请复审或者复核,以期使其受损的权益得到恢复或补救的监察制度。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所作的监察决定其具体表现为使监察对象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这点上,监察决定和上述行政机关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是一致的,所以对监察对象的救济在形式上也大致相同。与监察机关受理的对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的救济程序相对应,对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的处理也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监察对象不服监察决定并申请复审、复核的程序,二是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复核申请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