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2026年02月19日
三、监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国家赔偿的主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承担国家赔偿的行政机关。因此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监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监察职权的监察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因其履行职责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所谓“行使职权”是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和权限所进行的活动。监察人员从事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活动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监察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既包括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等,也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如采取“两指”措施时的“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等。
第三,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第四,赔偿是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国家才予以赔偿。受损害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国家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