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情形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监察对象,有权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全部处分权。赋予监察机关全部处分权,有利于增强监察机关的威慑力。由于处分是一种行政制裁性的处理,对被处分人来说是一种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方式,这项权力行使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处分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监察机关必须严肃慎重地依法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
“处分”是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监察对象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也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监察对象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之一。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依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在于:①性质不同。处分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措施,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②对象不同。处分是针对违反行政纪律的监察对象所采取的措施;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措施。③法律依据不同。处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应当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向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建议。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人给予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受处分人对处分不服的,只能向原处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分的法律后果是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职务上所受到的影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依照《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而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法》的这款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①监察机关就处分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的相对人,必须是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分级管理权限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即监察机关通过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的方式行使处分权的对象不能超出本级监察机关所管辖的范围;②监察机关行使处分权应当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任免权限进行。
根据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对被监察人员的人事管理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如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部长、厅长、局长等;一类是由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副部长、副厅长、副局长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一类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任命的,如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任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等。
上述各类人员由于任免的权限和程序不同,惩戒的权限和程序也就不同。因此,监察机关在行使处分权,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时,既要按照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管辖的权限,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办理。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①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②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③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行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办理。
监察机关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后,执行处分和办理有关处分手续应遵照以下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处分手续。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