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行为的职责

(三) 行政监察行为的职责

行政监察行为的职责依法包括下列事项:①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法定职责以外,即便是由行政监察主体针对行政监察对象作出的行为也不可能是行政监察行为,也就不可能导致行政监察程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