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适用法律和
行政
纪律
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中,尤其是在査处违纪案件中,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对于任何监察对象都要一律平等,体现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任何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监察对象都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得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察对象都不能例外。同样根据这一原则,监察机关对于一切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保护,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根据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绝不能因监察对象的地位、身份、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切实做到秉公办事,执纪公平,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