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一般来看,该条规定是关于保障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其内容其实是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行政纪律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不言自明的应当遵守的规则。专门以独立的条文规定似乎稍显突兀,但结合行政纪律案件本身的特点来看,确有其合理之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