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案件的撤销
2026年02月19日
七、案件的撤销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https://www.daowen.com)
行政纪律案件的撤销是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虽然认定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但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依法予以撤销的活动。案件立案后的撤销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即违纪事实不存在。二是虽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但依法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监察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前,有无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或者是否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都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正如前文中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相关要求的论述,监察机关在调查行政纪律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调查和收集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可能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和证据,也要注意调查和收集被调查部门和人员可能没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和证据,凡是经调查认定存在上述两种情况之一的,监察机关就应撤销案件。监察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将撤销案件的原因和决定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作为对重要、复杂案件立案的备案制度的衔接与完善,《行政监察法》亦规定对于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同样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这一规定同样是监察机关严肃慎重对待重要、复杂案件,接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监督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