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四)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泄露秘密是监察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漏相关秘密,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泄露秘密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出于过失。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这些事项既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监察事项,如尚未公开的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查处情况等,也包括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监察人员由于其工作的性质,经常接触有关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一经泄露就可能会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者给行政监察工作带来损害,给检举人、控告人造成危害。因此,监察人员对于保守国家秘密负有特殊的重要责任和义务。监察人员不论是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监察事项,还是泄露涉及军事、外交、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国家秘密的事项,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原常委覃某在参与案件调查中,违反办案纪律,单独与证人谈话,向证人透露有关案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张家界市纪委决定,给予覃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武陵源区纪委常委职务,调离区纪委。(https://www.daowen.com)

故意泄露秘密是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泄漏秘密一般给予较轻的行政处分,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