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职回避
2026年02月19日
(二)任职回避
根据《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6]一方在监察机关中从事人事、财务工作,另一方不得在该监察机关中任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回避按以下原则进行: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晋升、调配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向监察机关申报应回避的亲属情况;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录用、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配、出国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公务活动中,凡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监察机关实行回避制度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应自行申请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监察机关在人员的录用、晋升、调配等过程中发现应回避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是确保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制度保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