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2026年02月19日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在经过检查所掌握的监察对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为依据,通过集体讨论研究的形式,实事求是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报告是监察机关在对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检查后,就检查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处理的意见、建议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检查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行检查的监察机关;检查立项的依据;检查的时间和检查组人员;检查的主要内容、目标及要求;检查核实的问题及其性质;被检查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被检查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待检查、存在的问题和责任的态度;处理意见;被检查的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报告时间等。检查情况报告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在收到检查情况报告后,应当对检查情况报告进行审定并提出审定意见。检查情况报告对促进监察对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提管理素质及行政效能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