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般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具有强制力的相关措施”,这对于行政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正确而有效地行使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等各项权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行政监察机关严格而有效地履行职责,顺利完成监察任务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