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责分工
国家监察部是国务院专司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机构,受国务院直接领导,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是主管全国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国家监察部设部长一人,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设副部长若干人,由部长提请国务院总理任命。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和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请示》。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监察部仍然属于政府序列,继续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工作。监察部长、副部长的任免仍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监察部党员部长、党员副部长已进入中央纪委常委会,在常委会统一分工下进行工作。合署后的监察部定期召开部长办公会,除重大问题由中央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外,其他问题由部长、副部长和部长办公会按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