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一级监察机关处理复核申请的程序
对于行政监察对象不服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监察机关经过对原监察决定的复审,可以依法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若监察对象对该监察机关的复审决定依然不服并向其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时,就必须明确上一级监察机关行使其职权的法定方式,故《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