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行政监察法》中专设一章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行政监察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行政监察法律责任,除具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一些特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监察法律关系主体范围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对象。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重叠性,违反《行政监察法》的行政法律责任既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也可以由监察机关追究,涉嫌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监察机关或者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监察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本章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国家赔偿。
二、简答
1.被监察对象违反本法的行为有哪些?应负何种行政法律责任?
2.监察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行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https://www.daowen.com)
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襄城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2007年6月份以来,王某在担任襄城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执法监察队副队长期间,带领其工作人员负责对襄城县丁营乡集体土地进行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位于丁营乡的广兴、伟正、文正、东山、盘石、楼李六家新型烧结砖厂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而非法占用大量耕地用于砖厂的建设和生产,造成耕地大量严重毁坏,有关责任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情况下,王某在接受有关当事人的贿赂和吃请后,以罚代刑,未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将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致使涉嫌犯罪的上述六家砖厂负责人未能得到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查处,从而导致这种破坏耕地状况持续发展。同时在2008年春节前至2009年7月期间,王某利用其担任襄城县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执法监察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非法收受砖场老板方某、马某、李某、穆某、马某、崔某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43000元,为其谋取利益。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
1.作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接到上述举报后,按照《行政监察法》应如何处理?
2.若经查群众举报属实,根据本书所学及相关职务犯罪的知识,对该案进行分析。
[1]樊亚宁、严萍:“国家赔偿法律监督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23期;邹焕聪:“国家担保责任视角下公私协力国家赔偿制度的构建”,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2]杨寅:“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演变与新近发展”,载《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杜仪方:“行政赔偿中的‘违法’概念辨析”,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张红:“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关系及其处理”,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2期。
[3]郝建臻:“我国国家赔偿程序之缺失与完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龙英锋:“论我国国家赔偿程序”,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