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陷害的含义
报复陷害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这一行为侵害的对象是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侵害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报复陷害的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即违反有关规定,超出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在这个意义上说,报复陷害行为是一种渎职行为。
报复陷害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制造种种理由或借口,非法克扣工资、奖金,或开除公职、党籍,或降职、降薪,或压制学术、技术职称的评定等。如果所采取的报复陷害行为与行为人的职权没有关系,则不构成报复陷害。如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就不是滥用职权,因而不构成报复陷害。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限制本条责任主体的范围,目的是不至于把主体的范围搞得太宽。只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可能利用国家权力实施报复陷害。
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和举报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报复陷害是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联系在一起的。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报复陷害的对象包括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监察人员。(https://www.daowen.com)
控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或其他党政机关告发、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人。控告人既可以是一般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申诉人是对于自己所受的处分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意见,要求改变原来处分的人,也包括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再审请求的人。申诉人并不限于受处分的公民本人,包括为他人申诉的其他公民。批评人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缺点、错误或思想作风,提出批评意见的人。
举报人是揭发、检举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这里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并不限于对实施报复陷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控告、申诉、批评与举报的人。例如,被害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提出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仍然构成报复陷害。再如,被害人控告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的犯罪行为,该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的,也构成报复陷害。因为一切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与举报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允许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任何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否则就不利于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