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

(二)上一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 领导

行政监察机关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有利于实现全国监察业务工作集中统一的领导,有利于更有成效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有利于保证监察工作统一工作步调,统一执纪,有利于保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行政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排除地方主义等各种非法干扰。

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是全面领导,以业务领导为主,主要项目有:①依法制定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及客观形势确定工作任务的重点,对一定时期的监察工作作出部署;③制定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进行政监察法制建设;④及时了解监察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工作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监督指导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权;⑤在下级监察工作遇到特殊困难和阻力时,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⑥按照培训计划,培训下级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⑦各级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征得上级监察机关的同意;⑧监察机关的重要监察事项,如重要案情,重要的检举、控告,重要案件的立案,重要执法监察项目的立项等,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或备案;⑨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交办或指导办理某些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⑩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变更或撤销下级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11上级监察机关有权对监察对象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决定及其复查决定的申请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12两个以上的下级监察机关之间因监察事项发生管辖争议时,上级监察机关负责予以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