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监察程序运行的依据
行政监察程序是行政监察工作的运作程序,政府的行政监察职权遵照其运行也受到其规范与限制。所以行政监察程序不可能自发地运行,它的运行必须伴随着行政监察职权行使,而行政监察职权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关于行政监察机关应履行职责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职责就是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的情况进行监察。(https://www.daowen.com)
因此行政监察程序的运行就是附着在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的过程中。因为,不论是对国家机关的检查还是对检举、控告的受理,亦或是受理公务员的申诉,这些监察职责的履行都要依照相应的程序规定。所以,行政监察程序运行的依据,简单地说,就是基于《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运行的行政监察职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