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

4.证据的审查判断及证明标准

调查人员收集证据满足办理案件的要求之后,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经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认定案件事实。通过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就涉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达到一种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及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又被称作证明要求,是运用证据证明某一案件的事实应该达到一定的证明的程度,才能认为达到了该种证明程度的事实具备了作为定案事实的资格,而这个应该达到的证明程度就是在运用证据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应该达到的证明标准。那么在行政纪律案件的审查判断应当适用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呢?

或许有人会因为行政纪律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会是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纪律处分,而这种处分又很可能影响到监察对象的政治前途,于是想当然地认为此时的证明标准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而“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用来进行刑事案件定案的证明标准,其所具有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意味不同于行政纪律案件中涉及各方的利益。显然,若只就纯粹的行政纪律案件而言,其证明标准应当低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又因为行政纪律案件中受到纪律处分的监察对象相对于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确实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弱势的地位,所以也不宜适用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https://www.daowen.com)

根据行政纪律案件的特点,其证明标准应当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姑且称之为“清楚且令人信服”标准,即运用这一标准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时候,并不要求最后论证得出的案件事实完全的无懈可击、没有疑点,而是要做到该事实自身的逻辑前后连贯,使原来处于模糊、不定状态的案件事实通过运用该证明标准的证明变得完全的明确、肯定。

这一标准的运用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方面在于保证行政监察职权的高效运行,不至于为实现过于严苛的证明标准而牺牲行政管理应有的效率;第二方面则关注对监察对象正当利益的保护,不至于因为单纯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法律正义;第三方面也隐含着对监察对象的警示,把不合规范的行政行为的实施成本设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最大程度上消除监察对象通过“打擦边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