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本章小结

我国行政监察法制度建设,从中华古代监察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中汲取智慧,经历了创立、调整、沉寂、恢复和重组完善阶段,形成以宪法为渊源,以《行政监察法》为主干,一套能基本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科学化、法制化的客观需要,总体完备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在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工作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的指引下,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以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服务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本章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行政监察;监察对象;纪检监察合署。

二、简答

1.《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党的十八大对行政监察工作提出“三转”的新要求是什么?

3.《行政监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三、论述

1.现行《行政监察法》的不足与完善。

2.行政监察法律制度的法律渊源和体系。

四、材料分析

材料一:“郭桓案”发生在洪武十八年,当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状告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官员李彧、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等共同舞弊,侵吞地方上缴国库的秋粮,偷盗库存金银和钱钞。经查,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等;根据朱元璋钦定的《大诰》所说,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计精粮2400万石,而当时国库一年收入是2940万石,数额触目惊心。朱元璋大怒,下令处死所有涉案中央高级干部,对涉案各级官员和通同作弊者亦严刑追究,《明史》载:“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同时开始大规模追赃,共追回粮食700万石。

明朝初年,百废待兴,迅速恢复经济,增强国家经济实力成为摆在朱元璋面前的主要议题,“务培邦本,使食货充而国用足”,也就是要同步实现民富与国强,这是朱元璋一朝的经济基本国策。洪武元年,朱元璋晓谕百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安养生息之。”朱元璋多次减免各地赋税劳役,鼓励百姓垦荒,官给牛种,兴修水利,移民垦边。经过十几年的休养生息,全国范围内经济形势已经好转,百姓已经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朱元璋发现,随着国家形势的好转,有勋功贵族与地方豪强、各级官吏逐步勾结,严重干扰了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态。

早在郭桓案爆发之前,经济领域已经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洪武十三年,吏部奏报,全国“税课司局岁收额米不及500石者达364处”,显示出国家税收能力受到影响。而到“郭桓案”爆发时,暴露出来的问题更是触目惊心,浙西一地秋粮应上缴450万石粮食,郭桓与浙西官员上下其手,只上缴粮、钞等合计200万石,郭桓自己收钞50万贯,剩余由当地官员瓜分;应天等五府夏税秋粮等全部被瓜分,“无一粒上仓”。这表明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严重扭曲,中央在经济领域的权威已经遭到了巨大的侵蚀,无怪乎朱元璋要痛下杀手,掀起反贪风暴。

“郭桓案”历时不到4个月,雷霆万钧,朝野震惊。朱元璋通过查办“郭桓案”,基本达到了预期目的:

一是澄清了吏治,健康了国家的政治生态。“郭桓案”的表现形式是针对官僚队伍的反腐败行为,该案涉及人员,上至六部尚书,下至地方小吏,凡有牵涉其中者,无不遭到了严刑处罚,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效果。“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

二是整顿了国家经济秩序,增强了中央的经济权威。“郭桓案”摧毁了由勋功贵族、官僚、地方豪强组成的腐败网络。豪强地主的经济势力遭到削弱,隐瞒的土地、人口重新纳入政府税收范围,增强了国家的税收能力。同时,豪强地主的破产,扩大了农村自耕农的比重,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直接促成了“永乐盛世”的出现,史载“洪永熙宣之际,府藏衍溢”。

(资料来源:柴杰:“朱元璋重典治腐背后的政治经济学”,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年3月2日)

材料二: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表明党中央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第一线。

既管重点又管全面。全面从严治党,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四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共性规律,描画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给出了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呈现点面结合、纲举目张的合围之势。其中,对“少数、极极少数”施以重拳、施加重典,对“常态、大多数”则强调监督教育管理的平日之功,谋一域不忘谋全局,思一时不忘思万世。

以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立案审查等雷霆手段清存量、遏增量,强化“不敢腐”;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柔性措施,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被动敬畏到自觉遵循。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严于治标和善于治本殊途同归,治标有效才能治本有道。从纪律上严格起来,抓早抓小,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之举、又是治本之计。“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之尺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通过诫勉谈话、函询提醒、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等多种方式,将违纪行为表象和思想根源“一网打尽”,实施地毯式排查,是标本兼治的战略抉择。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从法理精神来看,“四种形态”作为依规治党的原创成果,既给出了量纪的适用情形,又明确了执纪的“党法解释”,是对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监督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实举措。而且,由于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是找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互动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必将对正纪反腐的实践进程产生正本清源的深远影响。(https://www.daowen.com)

首先,在厘清法纪观的基础上凝聚“制度双笼”的整体合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国既有“法律之笼”,也有“纪律之笼”。但若“只盯违法不盯违纪”甚至把纪委视为“党内公检法”,监督执纪者眼里只有大要案,就会造成纪、法两不管的模糊地带,导致党员干部“脱管”后从违纪向违法加速坠落。“四种形态”正是从大量实际案例和惨痛教训中抽象出来的,着力将执纪标准显性化、刚性化,在违纪滑向违法的过程中层层设防,使“以纪律人”和“以法律人”既相区别又相衔接。由此,纪律建设回归本位,也相当于给法治建设以参照系。如随着从严执纪的深化,缺席审判、没收非法所得、加大行贿人财产刑、严重贪腐犯罪终身监禁等修法措施频现,既促进了依法反腐的实践进程,又显示出纪律与法律“双笼合围”的优势。

其次,在转变政绩观的过程中彰显“治病救人”的终极关怀。可以预见,随着“四种形态”的过程规范和结果公开,将大大提升党内纪律审查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准,展现出纪律审查与司法检控的差异化程度,确立纪检监察从业者的正确执纪观、政绩观。今后,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纪委须抓大不放小,既能办大案、打“老虎”,又善用党章党规党纪的语言界说违纪行为,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做到纪在法前,越往后执纪越严,小病快治、小错即纠,改变“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的“零和博弈”状况。

(资料来源:高波:“‘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创新成果”,载《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19期)

请结合本章所学,根据材料一,谈一谈明代为何要开展大规模的监察立法活动;根据材料二,分析党纪检查、行政监察、法律监督三类监督的区别与联系;结合材料一、二,谈一谈对“四种形态”的理解。


[1]左民安:《细说汉字——1000个汉字的起源与演变》,九州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页。

[2]衡旭标:“论行政监察制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载《行政与法》2001年第4期。

[3]杜兴洋主编:《行政监察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4]受篇幅所限,本书仅列举部分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详情请查阅,“党纪法规库”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tp://www.ccdi.gov.cn/fgk/law,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8月2日。

[5]周鹏飞、任学敏:“行政监察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监察》2007年第23期。

[6]刘治斌:“立法目的、法院职能与法律适用的方法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7]参见“‘严肃行政纪律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就〈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载《中国人才》2007年第11期。

[8]参见袁曙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载《求是》2008年第7期;王澜明:“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几个问题”,载《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期。

[9]参见彭向刚:“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角下的行政效能建设”,载《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安蓉泉、朱晓明、黄俊尧:“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效能统一性问题研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中共通州市纪委、通州市监察局:“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推进行政效能建设”,载《求是》2003年第11期。

[10]参见张晋藩:“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历史管窥”,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10期;张晋藩:“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4期;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王宏彬:“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1]参见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行政监察工作历史回顾与展望”,载《求是》2011年第15期。

[12]参见卢建平:“行政监察法初探”,载《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

[13]王希鹏、胡扬:“中国腐败治理结构变迁与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定位审视”,载《河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14]合署办公“三个有利于”是指:(1)有利于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2)有利于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继续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便于各级监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在工作上向政府负责。(3)有利于避免工作上不必要的交叉与重复,以及精简机构和人员。

[15]徐德刚:“新中国行政监察法律制度回溯与前瞻”,载《求索》,2004年第12期。

[16]王嘉让:“十八大后行政监察工作要有新思路”,载《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17]“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综述”,载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ht_tp://www.ccdi.gov.cn/special/schy/zxxx_schy/201401/t20140113_1690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25日。

[18]参见姚文胜:“论《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载《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6期。

[19]《求是》2015年第23期刊发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一文,其中提到“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事项的监督,修订并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执法权力的监督。”载http://www.npc.gov.cn/npc/xinwen/rdlt/fzjs/2015-12/02/content_1953474.htm,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