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行政监察的移送程序
该程序与前述程序相比具有一定独立性,是对不属于或者不完全属于行政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的处理程序。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部分按照前述程序依法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部分依法交由相关负责机关处理。
如前所述,行政监察程序是多个阶段性程序的有机组合体,每个阶段的程序的运行都会产生各自的结果,但总体上的表现形式大多是形成书面的监察决定或是监察建议,即便是经过复审、复核程序审查,其结果也只是对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的依法认可、变更或撤销。此外,案件的撤销也可以导致行政监察程序的终结。若监察案件存在须移送的情形的,则该情况就不会引起行政监察程序的启动。总之,行政监察的每一项程序都不尽相同,分别对应行政监察中的不同事项,但各程序之间又存在着有机联系,最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监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