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人民监察委员会
行政监察法律制度肇始于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同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下称中监委),并于当年11月正式挂牌。(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