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陷害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打击报复陷害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了保护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的合法权益,监察部制定颁布了《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中央纪委、监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凡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均应依照上述规定严肃处理。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照《宪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报复陷害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违反行政纪律的范围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察人员依法承担着对监察对象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査,并对其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纠举惩戒的重要职能。《宪法》赋予监察机关的职责,是通过监察人员的行为来实现的,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监察法》第十三条规定:“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监察人员在査办政纪案件和对检査事项进行检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动一些人的实际利益,包括为了逃避制裁和出于受到制裁后的怨恨,而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如果对报复陷害监察人员等侵犯监察人员权益的行为不加以有效地制止和及时处理,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执纪的正气就树立不起来,行政监察工作的开展和监察职能的实现就会受到影响。对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打击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论处。(https://www.daowen.com)

犯报复陷害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是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引起公众不满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