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扣留、封存相关材料的权限范围

1.暂予扣留、封存相关材料的权限范围

监察机关行使本项权限,采取本项措施应认清本项权限的基本特点:首先,本项权限具有行政强制性,使有关的材料不能移动。扣留是监察机关将其掌握的有关的材料强制地予以留置。查封是监察机关对有关材料强制性地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不许任何人使用、处分。对查封的有关材料,监察机关在必要时应设专人保管。扣留、查封,从本质上讲,都属于扣押。其次,采取这一措施具有临时性,一旦采取措施的原因消除,监察机关就应将暂予扣留、封存的有关材料交还所有人使用、处分。最后,采取这一措施应具备合法性,监察机关采取这一措施应依法进行,应符合有关程序性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这项强制措施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监察机关正在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即监察机关只有在行使调查权时才能采取这项措施,在履行其他的监察职责时不能采取这项措施。

第二,需要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必须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https://www.daowen.com)

第三,需要暂时予以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必须与案件具有相关性,或者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真实情况,或者可能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真实情况。

第四,暂予扣留、封存的期间只能是自案件进入调查至案件处理的期间。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调查并进行处理后,应及时解除这项措施。监察机关采取扣留、封存措施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采取该项措施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证被扣留、封存材料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毁、丢失,在案件调查处理以后,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扣留、封存的材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