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扣留、封存相关材料的程序

2.暂予扣留、封存相关材料的程序

采取暂予扣留措施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持慎重态度,严格、认真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首先,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留、查封材料的所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其次,清单由见证人、材料所有人和执行扣留或者查封人员签名或盖章;最后,将清单一份交所有人,一份附卷备查;发还材料时,收回清单。

监察机关对扣留的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毁损;对封存的材料,应要求有关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毁损。在程序方面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对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真实性的财物和其他非法所得,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认为有必要暂予扣留的,应及时采取暂予扣留措施。

第二,采取暂扣措施时,必须向被扣人送达监察机关与财政部门协商后制定的、统一规格的监察机关暂扣财物通知书。执行人员应当在监察机关暂扣财物通知书上填写被暂扣财物的名称、牌号、规格、新旧程度、数量及金额等项目;应写明暂扣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执行人员和被扣人应当共同在监察机关暂扣财物通知书上签署姓名,并加盖执行的监察机关的公章。(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暂扣措施,必须由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实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执行。暂扣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年)。

第四,暂扣措施适用于监察机关直接查处的案件中所涉及的下列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