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别管辖
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据监察对象的直接行政隶属关系确立,是我国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监察体制特点的体现。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而行政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理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辖制度。具体而言,某一行政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所在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所在人民政府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https://www.daowen.com)
依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知》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分为中央、省、市、县四级。《行政监察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一体制。监察对象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四级的监察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