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二)责令相关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期间,发现某些财物如现金、证券、家用电器、金银首饰、古玩字画、家具、衣服等可以证明案件情况,或者发现上述财物的取得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对上述财物不得毁损、变卖、转移。这是监察机关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提出的一种纪律要求,具有法定的强制力,被责令单位和人员有义务对上述财物予以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不得损毁和灭失。

“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是有可靠线索和证据表明存在违纪行为,但尚未得到最后证实和处理的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第二种是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如贪污、受贿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取得的财物。

《行政监察法》中所称案件是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案件。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是指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案件中有可能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属于监察对象的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虽然与案件有关但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可能的单位和人员,不是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对这些单位和人员,监察机关不得对其采取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采取的各种措施。(https://www.daowen.com)

法律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具有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权限,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涉案财物的证据功能和有效地控制涉案财物,以保证案件结束后有效地处理相关财物。监察机关在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也要依法进行处理。案件涉嫌单位或案件涉嫌人员一旦对上述财物进行毁损、变卖、转移,会丧失可能或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或者使案件结束后,不能对违纪财物依法进行处理,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在这样的情况下,监察机关需要对这类财物采取这项措施。这项措施的采取,是监察机关对作为监察对象的案件涉嫌单位和案件涉嫌人员提出的一项强制性要求,被责令单位和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无论被责令单位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是否存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家用电器、交通工具、金银或珠宝首饰、古玩字画、家具、衣物、房屋等。监察机关采取这项措施的期间只能是案件调查的期间,案件调查处理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对上述财物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及时解除措施,不得妨碍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行使。

监察机关采取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财物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此外监察机关还应把握以下三点:①不得变卖、转移的仅为与案件有关的财物;②本项权限由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机关直接采取措施,责令有关人员不得变卖、转移财物;③责令的对象为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