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及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行政监察法》第五条规定监察工作的两个具体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以及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