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把所有公务员都纳入《
行政监察法》的监察范围
在《行政监察法》的修改过程中,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曾有“把所有公务员都纳入《行政监察法》的监察范围”的呼声,最终未被采纳。尽管《行政监察法》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的法律,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具象的行政行为都是由所有的公务员来实施的。与其说《行政监察法》是对行政机关进行监察的法律,还不如说是对行政机关的所有的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察的法律。因此即使是具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身份的人员,在行政机关从事工作的,亦应受《行政监察法》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