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灵活性原则
管辖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使行政监察工作事事有所遵循,同时应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和解决监察实践中复杂的问题。行政监察的管辖以分级管辖为主,辅以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在具体办理监察事项时,还包括两项原则:一是“先查处”原则。即对某个监察事项数个行政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由首先介入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管辖,有利于违法违纪行为的快速有效的处理。二是“重吸轻”原则。即某一违法违纪案件涉及不同管辖范围的多个违纪人,则由级别较高的行政监察机关调查,然后按照管辖权分别处理,避免一案多头,重复调查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